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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问充值取得的发票,不能按照过路过桥费计算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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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问题“车辆办理ETC卡充值的发票,能否抵扣进项税额”中,知识库明确“公司车辆办理ETC卡充值取得的发票(不含财政票据),无论是否消费,均可抵扣进项税额”,

但是依据“税务总局开展以“20条服务新举措 全面助力营改增”为主题在线访谈”明确“ETC充值卡充值时并未实际接受道路通行服务,其充值取得的发票,不能按照过路过桥费计算抵扣。”

而且客户在接受税务培训时也收到不能抵扣进项税的说明,请问是否可

 

问题: 在问题“车辆办理ETC卡充值的发票,能否抵扣进项税额”中,知识库明确“公司车辆办理ETC卡充值取得的发票(不含财政票据),无论是否消费,均可抵扣进项税额”,

但是依据“税务总局开展以“20条服务新举措 全面助力营改增”为主题在线访谈”明确“ETC充值卡充值时并未实际接受道路通行服务,其充值取得的发票,不能按照过路过桥费计算抵扣。”

而且客户在接受税务培训时也收到不能抵扣进项税的说明,请问是否可以再明确一下?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规定,

三、(一)单用途卡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以下统称“售卡方”)销售单用途卡,或者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售卡方可按照本公告第九条的规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 (一)支付机构销售多用途卡取得的等值人民币资金,或者接受多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充值资金,不缴纳增值税。支付机构可按照本公告第九条的规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十、本公告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据此,自2016年9月1日起,“售卡方” 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此前,税法未规定在售卡环节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不予抵扣。由此而言,自2016年9月1日前,已抵扣的进项无须转出。财税知识库中答题时间是在自2016年9月1日前与原税法不抵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