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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单为依据确认收入,可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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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企业为宽带流量分销商,上游包括直接运营商和上级分销商,企业与上游签订框架合同,预付款项订购流量,再向下游的客户终端销售流量包,下游渠道主要包括下一级分销商和天猫淘宝等终端客户,一般个人用户不需要企业提供发票,企业存在大部分的无票收入。问题:1、企业大量无票收入,没有签订也未开具发票、仅以网上订单为依据确认收入,可以吗?怎样操作更加合规?2、企业按照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并相应结转成本,以下游客户当月实

 

问题:企业为宽带流量分销商,上游包括直接运营商和上级分销商,企业与上游签订框架合同,预付款项订购流量,再向下游的客户终端销售流量包,下游渠道主要包括下一级分销商和天猫淘宝等终端客户,一般个人用户不需要企业提供发票,企业存在大部分的无票收入。问题:1、企业大量无票收入,没有签订也未开具发票、仅以网上订单为依据确认收入,可以吗?怎样操作更加合规?2、企业按照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并相应结转成本,以下游客户当月实际消费结算流量,为依据确认收入,并相应结转成本,但是上游供应商(尤其是比如联通、移动等直接运营商)比较强势,导致企业追回进项票非常困难,要求把企业每一笔预付的订购流量都消费完才会给企业开具全部发票。这样就导致企业每月需要交纳大量的增值税,因为进项无法及时抵扣,类似这种运营模式的企业有什么好的建议,使得企业既可以严格按照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成本、又可以有效控制缴纳增值税的金额?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一)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2.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  

  3.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据此,企业确认收入条件,未规定必须开具发票。由此,不开发票也需确认收入。目前,无法解决滞后取得进项发票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