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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PC模式,税法有没有专门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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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背景:A公司采取EPC(设计-采购-施工)模式对B风能开发公司提供基础设施建设和风机及风机安装,以便交付时B公司直接进行风力发电。A公司针对此工程主要涉及买地、三平一通、道路、风电场升压站、建主控楼、所有设备及材料采购(如风机及风机安装)等,并完成全部风机并网发电的相关工作和手续。

双方约定结算时以双方确认的实际成本金额加固定酬金形式,其中风机是固定金额。总承包合同暂定金额5亿元,其中风

 

问题;背景:A公司采取EPC(设计-采购-施工)模式对B风能开发公司提供基础设施建设和风机及风机安装,以便交付时B公司直接进行风力发电。A公司针对此工程主要涉及买地、三平一通、道路、风电场升压站、建主控楼、所有设备及材料采购(如风机及风机安装)等,并完成全部风机并网发电的相关工作和手续。

    双方约定结算时以双方确认的实际成本金额加固定酬金形式,其中风机是固定金额。总承包合同暂定金额5亿元,其中风机是固定金额2.7亿元。A公司的主营是销售风机及安装,第一次签订EPC合同,待双方签订EPC总承包合同后,A会将其中的基础设施建设部分分包出去。整个项目施工建设由A公司垫资,待项目建成投产后,B公司分期支付A。具体约定是:项目通过验收后两年,B每年按照合同签订当年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只支付A建设款即合同金额的利息,不支付本金;从第三年开始按照等额本息方式每年支付A建设款,分十年支付完毕全部建设款的本金及利息。A需提供对应本金和利息的全部发票。

    由于该项目盈利较少,其中风机是亏损销售的,所以B愿意根据A的要求来定总承包合同是签在一起还是按照工程和销售风机分开来签。

问题:1.站在税负低和风险低的角度,A公司对此EPC工程的收入应如何确认?(是全部按工程还是分工程和风机销售,确认收入的时间点及收入的计算方式)

2.A需全部开票,但A不是金融机构,由于利息金额较大,前两年收到的利息确认为价外费用还是利息收入?如果是利息收入,其能否直接开利息发票还是去税务代开利息收入的发票?如果是价外费用,合同中具体约定此利息的计算和支付方式是否有影响?

3.针对EPC模式,税法有没有专门的规定?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第一条规定,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BT、BOT项目建设营业税政策问题的执行意见》(川地税流函〔2014〕1号)规定,   

 一、以项目业主的名义立项建设,投融资人参与项目施工的,对投融资人无论其是否具备建筑工程总承包资质,均应作为建筑工程的总承包人,按“建筑业”税目的现行规定征收营业税。营业额按以下方式确定:  

   (一)项目的建设方(或投资方)与施工企业为同一单位的,建设方(或投资方)在取得业主支付回购款项时以实际取得的回购款项作为计税营业额全额征收营业税,施工环节不再征收营业税。(回购价款包括工程建设费用、融资费用、管理费用和合理回报等收入。)

   (二)建设方(或投资方)将建筑安装工程承包或分包给其它施工企业的,建设方(或投资方)在取得业主支付回购款项时按扣除支付给施工企业工程承包额或分包价款后的余额作为计税营业额,施工企业计税营业额为工程承包额或取得的分包价款。

   二、以项目业主的名义立项建设,对投融资人不参与项目的施工,但又按BT、BOT方式签订项目合同,只负责提供项目建设资金,并取得资金投资回报收入的,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三、以投融资人的名义立项建设,工程完工交付业主的,对投融资人所取得收入应按照“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其计税营业额为取得的全部回购价款(包括工程建设费用、融资费用、管理费用和合理回报等收入)。  

   四、按BT、BOT方式建设的项目,建设方(或投资方)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按BT合同确定的分次付款时间。合同未明确付款日期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建设方(或投资方)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营业收入款项凭据以及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建筑工程实行承包或分包的,承包或分包方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问题所述,A公司垫资对B风能开发公司提供基础设施建设和风机及风机安装。 针对此工程主要涉及买地、三平一通、道路、风电场升压站、建主控楼、所有设备及材料采购(如风机及风机安装)等,并完成全部风机并网发电的相关工作和手续。

据此,无论如何结算,A公司涉及销售不动产 、销售设备的 应税行为。

以A公司的名义立项建设,工程完工交付B公司,A公司应按“销售不动产” 计缴增值税。将建筑安装工程承包或分包给施工企业的,施工企业按“建筑服务” 计缴增值税。

A公司销售设备同时提供安装,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销售设备按17%;建筑服务按

11%或3%,分别计缴增值税。

若以B公司名义立项建设,A公司不参与项目的施工,但又按EPC(设计-采购-施工)方式签订项目合同,只负责提供项目建设资金,并取得资金投资回报收入的,按“金融服务 ” 计缴增值税 。

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三)规定,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 )第四十五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