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缴只让抵扣工程类进项,是否有这个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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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问题: 工程施工类,异地项目预缴2%增值税,现在客户想把有进项的先抵扣了,抵扣后在预缴,但异地税务只让抵扣工程类进项,设备类进项不让抵扣;请问这个规定是统一规定么?还是当地税务规定,北京是否可以抵扣设备类的之后在预缴?
答:《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规定,
第四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规定预缴税款:
(一)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第八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纳税人以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应以完税凭证作为合法有效凭证。
据此 ,一般纳税人异地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2%预缴增值税。不予先抵扣进项税,在预缴。对预缴的增值税 ,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