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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偿借款,合理规避稽查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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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企业与其他企业之间存在无偿借款(两企业间存在互持部分股份情况),但未签定具体协议。企业将资金借予其他企业,无利息收入,也未缴纳增值税。现在被税务稽查,税务说他这个情况属于视同销售,要求他补税。企业问可否通过补充借款协议,规定借款利息为到期一次付息,合理规避此次稽查风险。

 

问题:企业与其他企业之间存在无偿借款(两企业间存在互持部分股份情况),但未签定具体协议。企业将资金借予其他企业,无利息收入,也未缴纳增值税。现在被税务稽查,税务说他这个情况属于视同销售,要求他补税。企业问可否通过补充借款协议,规定借款利息为到期一次付息,合理规避此次稽查风险。

答:《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第十四条(一)规定,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视同销售服务、…… 。

据此,自2016年5月1日以后,企业将借款无偿让渡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应视同销售“贷款服务”并计缴增值税。若补充借款协议,带息借款,缴税金额是一致的,但不涉及查补滞纳金和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