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认证后,再进项税转出呢?
浏览量:
【摘要】:
问题:我们公司是一般纳税人,并且是生物类企业,我们自产产品,是按照简易征收3%,以前我们公司都是所有和自产产品相关的一切材料、费用不抵扣进项,税务也是认可的,可是2016.22号文出台后,我们公司是不是应该把这些相关联发票认证后,再进项税转出呢?如果收到的普通发票的材料,是不是即使不能认证,也要做进项税务转出呢?
答:《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规定,“待认证进项税额”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由于未经税务机关认证而不得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包括:一般纳税人已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但尚未经税务机关认证的进项税额;一般纳税人已申请稽核但尚未取得稽核相符结果的海关缴款书进项税额。
据此, 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但不属于抵扣范围,无须认证和进项税转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