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871192

 

400 139 4131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崇文门外大街9号正仁大厦11-12层

本网站归东审版权所有 京ICP备06000767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08744号

 

业务咨询

400 139 4131

汇率差是否个税申报?

浏览量:
【摘要】:
公司收购员工手上的股权,1:1的比例,但是当时合同以美元价格签订,现在要支付人民币,汇率差产生的多的金额,是否要进行员工个税申报?

 问题:公司收购员工手上的股权,1:1的比例,但是当时合同以美元价格签订,现在要支付人民币,汇率差产生的多的金额,是否要进行员工个税申报?

答:《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 第二十三条规定,转让的股权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的,按照结算当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据此,个人转让股权折算成人民币计算产生的汇率差,不属于转让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