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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接受股权捐赠的会计及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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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问题:我们2013年接受了一笔无偿捐赠的股权,当时的会计分录是借:长期股权投资  2600      贷:资本公积  2600今年年初此笔股权转让转让分录:借:银行存款 2000   投资收益 600   贷:长期股权投资 2600请教的问题是 1、分录做的是否对; 2、涉税问题。答:1、接受捐赠股权会计处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5号的通知》(财会[2012]19号)明确了,企业接受代为偿

问题:我们2013年接受了一笔无偿捐赠的股权,当时的会计分录是

借:长期股权投资   2600   

      贷:资本公积   2600

今年年初此笔股权转让转让分录:

借:银行存款  2000

      投资收益  600

      贷:长期股权投资  2600

请教的问题是  1、分录做的是否对; 2、涉税问题。

答:1、接受捐赠股权会计处理:

《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5号的通知》(财会[2012]19号)明确了,企业接受代为偿债、债务豁免或捐赠,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符合确认条件的,通常应当确认为当期收益;但是,企业接受非控股股东(或非控股股东的子公司)直接或间接代为偿债、债务豁免或捐赠,经济实质表明属于非控股股东对企业的资本性投入,应当将相关利得计入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

企业接受捐赠股权

借:长期股权投资   2600   

      贷:营业外收入   2600

若属于非控股股东(或非控股股东的子公司)对企业的资本性投入

借:长期股权投资   2600 

       贷:资本公积   2600

股权转让

借:银行存款  2000

   :投资收益  600

      贷:长期股权投资  2600

2、接受捐赠股权的税务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八)项所称接受捐赠收入,是指企业接受的来自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无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

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规定,

(一)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包括股东赠予资产、上市公司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接收原非流通股股东和新非流通股股东赠予的资产、股东放弃本企业的股权,下同),凡合同、协议约定作为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且在会计上已做实际处理的,不计入企业的收入总额,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

(二)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凡作为收入处理的,应按公允价值计入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

关于股权转让所得确认和计算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依据上述规定,企业接受捐赠股权,应按公允价值计缴企业所得税(接收股东凡合同、协议约定作为资本金除外)。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

另外,企业之间转让股权,应缴纳印花税。不涉及其他税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