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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乡政府财务专用章的银行回单,是否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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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北京某乡政府A把一块土地租给了B企业,B企业定期支付A乡政府地租,但是A乡政府只给B企业提供加盖财务专用章的银行回单,请问:盖乡政府财务专用章的银行回单是否可以作为B企业支付地租税前扣除的凭证,如果不能,乡政府应该提供什么合理凭据。

请教:北京某乡政府A把一块土地租给了B企业,B企业定期支付A乡政府地租,但是A乡政府只给B企业提供加盖财务专用章的银行回单,请问:盖乡政府财务专用章的银行回单是否可以作为B企业支付地租税前扣除的凭证,如果不能,乡政府应该提供什么合理凭据。

答:《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据此,企业支付乡政府租金(“应税项目”),应取得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