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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分得开发后的房产,交什么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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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个人拥有土地(商业用地),房地产开发公司拥有开发资质,一起开发后个人分得的开发后的房产都要交什么税?税率分别是多少呢?

问题:个人拥有土地(商业用地),房地产开发公司拥有开发资质,一起开发后个人分得的开发后的房产都要交什么税?税率分别是多少呢?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 [1995]156 号)第十七条明确了,合作建房,是指由一方(以下简称甲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以下简称乙方)提供资金,合作建房。 

(一)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相互交换,双方都取得了拥有部分房屋的所有权。在这一合作过程中,甲方以转让部分土地使用权为代价,换取部分房屋的所有权,发生了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乙方则以转让部分房屋的所有权为代价,换取部分土地的使用权,发生了销售不动产的行为。因而合作建房的双方都发生了营业税的应税行为。对甲方应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中的“转让土地使用权”子目征税;对乙方应按“销售不动”税目征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 号)第三条(二)规定,纳税人转让 2016 年 4 月 30 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 5% 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 [1995]048 号)第二条规定,对于一方出地,一方出资金,双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建成后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依据上述规定,个人供土地使用权,房地产开发公司提供所需资金,以房地产开发公司名义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的行为,属于合作建房。个人转让土地使用权,应计缴增值税(5% )和个人所得税(20%),房地产开发公司应按“销售不动”应计缴增值税(10%)和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