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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费,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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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建筑设计公司全员共150多人,旅游是全公司性质,但因为人数众多, 公司每年组织三分一的人出去旅游,全体人员每三年轮到一次,公司支付的旅游费需要分配到个人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问题:建筑设计公司全员共150多人,旅游是全公司性质,但因为人数众多, 公司每年组织三分一的人出去旅游,全体人员每三年轮到一次,公司支付的旅游费需要分配到个人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免费旅游方式提供对营销人员个人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财税[2004]11 号)规定。按照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人员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全额计入

营销人员应税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其中,对企业雇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与当期的工资薪金合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其他人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作为当期的劳务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据此,企业员工享受免费旅游,所发生费用全额计入工资薪金所得,计缴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