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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在退回还原,用交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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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A公司与B公司进行股权置换,然后预估B公司值5000万,A公司值50个亿,然后A公司答应给B公司1%的股权,然后B公司就完全属于A公司,但是协议签订后,发现条款没有写清楚,现在A公司不想给股权了,然后B公司提出把之前的股权在退回还原,然后在双方成立一个新公司,两方分配比例,想问现在在恢复原样,用交税吗?B公司是注册资本380万,净资产200万左右

请教:A公司与B公司进行股权置换,然后预估B公司值5000万,A公司值50个亿,然后A公司答应给B公司1%的股权,然后B公司就完全属于A公司,但是协议签订后,发现条款没有写清楚,现在A公司不想给股权了,然后B公司提出把之前的股权在退回还原,然后在双方成立一个新公司,两方分配比例,想问现在在恢复原样,用交税吗?B公司是注册资本380万,净资产200万左右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五条规定,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据此,B公司从被投资企业撤回,超过投资成本,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和投资资产转让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