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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征税收入是否必须调增当期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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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不征税收入是否必须调增当期费用?

请问:我公司2020年度收到增值税即征即退收入70万元,在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是否可以把该笔收入作为不征税收入纳税调减相关的支出,是否可以在2021年度汇算清缴的时候再纳税调增不征收收入?是否必须在纳税调减的当期调增当期费用?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第五条规定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第三条规定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依据上述规定,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2020年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支出(包括折旧、摊销)不得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