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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卡赠送的设备是按视同销售处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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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问题:销售电话卡赠送的设备是按视同销售处理还是按混合销售处理?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 第三条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若干销售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冀国税函[2009]247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在促销中,以“买一赠一”、购物返券、购物积分等方式组合销售货物的,对于主货物和赠品(返券商品、积分商品,下同)不开发票的,就其实际收到的货款征收增值税。对于主货物与赠品开在同一张发票的,或者分别开具发票的,应按发票注明的合计金额征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均为收到货款的当天。

企业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依据上述规定,企业在促销中,买赠销售行为,不属于无偿赠送,无需视同销售,计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问题:销售电话卡赠送的设备是按视同销售处理还是按混合销售处理?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 第三条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若干销售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冀国税函[2009]247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在促销中,以“买一赠一”、购物返券、购物积分等方式组合销售货物的,对于主货物和赠品(返券商品、积分商品,下同)不开发票的,就其实际收到的货款征收增值税。对于主货物与赠品开在同一张发票的,或者分别开具发票的,应按发票注明的合计金额征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均为收到货款的当天。

企业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依据上述规定,企业在促销中,买赠销售行为,不属于无偿赠送,无需视同销售,计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