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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情况还能继续享受递延纳税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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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问题:甲公司同时持有A公司和B公司100%股权,甲公司成立A公司时以无形资产5000万入资,并办理了递延纳税备案,现甲公司将A公司股权100%转让给B公司,转让后甲公司持有B公司100%股权,B公司持有A公司100%股权,此时成立A公司的无形资产入资还能继续享受递延纳税么?

  问题:甲公司同时持有A公司和B公司100%股权,甲公司成立A公司时以无形资产5000万入资,并办理了递延纳税备案,现甲公司将A公司股权100%转让给B公司,转让后甲公司持有B公司100%股权,B公司持有A公司100%股权,此时成立A公司的无形资产入资还能继续享受递延纳税么?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 第四条规定,企业在对外投资5年内转让上述股权或投资收回的,应停止执行递延纳税政策,并就递延期内尚未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在转让股权或投资收回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一次性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可按本通知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将股权的计税基础一次调整到位。

  据此,企业在对外投资5年内注销的,应停止执行递延纳税政策,并就递延期内尚未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在注销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一次性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