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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情况有无税款断交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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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问题:A公司向B公司借款搞基建,后B公司因政策原因注销(B公司注销前完成了税务清算等事宜),但A欠B的借款及利息尚未归还,B注销前已将利息计算到B注销日,并开具了发票,交给A公司挂了帐。现B的母公司C的投资人D(个人)直接要求将欠款转到该个人投资人另外的投资公司,且无C公司的授权书,只有B公司注销时保管下来的公章,由此公章所签发授权书。此举是否对A公司有税收方面的影响?该款项未转到C公司,有无税款断交环节?

  问题:A公司向B公司借款搞基建,后B公司因政策原因注销(B公司注销前完成了税务清算等事宜),但A欠B的借款及利息尚未归还,B注销前已将利息计算到B注销日,并开具了发票,交给A公司挂了帐。现B的母公司C的投资人D(个人)直接要求将欠款转到该个人投资人另外的投资公司,且无C公司的授权书,只有B公司注销时保管下来的公章,由此公章所签发授权书。此举是否对A公司有税收方面的影响?该款项未转到C公司,有无税款断交环节?
  答:【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冀国税发[2000]29号)第四条(六)明确了,按国税发[1995]192号文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考虑到目前企业经营方式的多样性以及三角债务的大量存在,所以,在要求企业规范货款支付方向的同时,可由企业申报经县级税务机关严格审核把关,对情况属实者暂允许抵扣进项税额。
  据此,A公司向第三方的个人支付借款及利息,凭授权书发票,经税务机关核准后,对情况属实按规定标准予以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