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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否作为减资款直接汇给股东A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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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问题:香港公司A(B的法人股东)入资1亿港币在北京成立外商独资公司B,今年A决定让B减资到3000万,已办完工商减资手续,目前B公司亏损4000万,B银行账户有7000万,B公司可否将银行账户7000万作为减资款直接汇给股东A呢?还是要先将亏损弥补后,将剩下的3000万汇给股东A?

  问题:香港公司A(B的法人股东)入资1亿港币在北京成立外商独资公司B,今年A决定让B减资到3000万,已办完工商减资手续,目前B公司亏损4000万,B银行账户有7000万,B公司可否将银行账户7000万作为减资款直接汇给股东A呢?还是要先将亏损弥补后,将剩下的3000万汇给股东A?
  答:《公司法(修订)》第一百六十七条二款规定,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据此,公司用当年利润和法定公积金弥补亏损,与银行存款和减资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