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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预付卡发票没有赠送明细可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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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问题:一般企业审计的时候,关于企业购买预付卡处理外围关系的情况,凭据是不是就只有发票,不要求赠送明细?

  问题:一般企业审计的时候,关于企业购买预付卡处理外围关系的情况,凭据是不是就只有发票,不要求赠送明细?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三条规定:(一)单用途卡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以下统称“售卡方”)销售单用途卡,或者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售卡方可按照本公告第九条的规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持卡人使用单用途卡购买货物或服务时,货物或者服务的销售方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预付卡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11]413号)第二条(一)规定:坚决依法查处商业预付卡购卡单位在税前扣除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等行为,加强税前扣除凭证的审核和管理,虚假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的凭据;对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不管是否开具发票,均不得予以税前扣除。
  依据上述规定:企业取得预付卡增值税普通发票,货物名称统一为“预付卡”无明细。对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不管是否开具发票明细,均不予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