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871192

 

400 139 4131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崇文门外大街9号正仁大厦11-12层

本网站归东审版权所有 京ICP备06000767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08744号

 

业务咨询

400 139 4131

企业收回法院裁定的房产,收回时如何计入会计科目?

浏览量:
【摘要】:
法人企业收回法院裁定的房产后期准备出售,收回时放在哪个会计科目合适?持有期间房产对外出租如何缴纳房产税?

问题:法人企业收回法院裁定的房产后期准备出售,收回时放在哪个会计科目合适?持有期间房产对外出租如何缴纳房产税?


答:《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二十条规定:资产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
《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第一条规定: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
依据上述规定:企业收回法院裁定的房产,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应计入“固定资产”科目并计缴房产税。取得租金收入按12%计缴房产税。